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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相关知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3]
来源:信管网 2012年07月02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8电气
8.1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8.1.7)
式中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8.1.9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8.2照明
8.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
8.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照度标准值
统一眩光值UGR
一般显色指数Ra
主机房
服务器设备区
500
22
80
网络设备区
500
22
存储设备区
500
22
辅助区
进线间
300
25
监控中心
500
19
测试区
500
19
打印室
500
19
备件库
300
22
8.2.2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
8.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供电。
8.3静电防护
8.3.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8.3.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8.4防雷与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4.3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8.4.7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8.4.7的要求。
8.4.7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
名称
材料
最小截面积(mm2)
等电位联结带
50
利用建筑内的钢筋做接地线
50
单独设置的接地线
25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汇集排或至其他等电位联结带;
各接地汇集排之间)
16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机房内各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或接地汇集排;
从机柜至等电位联结网格)
6
 
9电磁屏蔽
9.1一般规定
9·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1.2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9·1·3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9.1.4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型式。
9.2结构型式
9.2.1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型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建筑面积小于50m。、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屏蔽件
93.1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9.3.4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
9.3.5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线列头柜。
10·0·4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要求时;
2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0.8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0.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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