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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相关知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2]
来源:信管网 2012年07月02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4.1.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间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4.2机房组成
4.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4.2.2-1)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2—2)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4.2.3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用户工作室的面积可按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57m2/人计算。
4.3设备布置
4.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
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
4.3.4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l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在两个出H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m,局部可为0.8m
 
5环境要求
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5·1·2 A级和B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5·2.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5·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2
5.2.5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建筑与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6.1.2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6.2.2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设置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农间。
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13m2/人计算。
6.3防火和疏散
6.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
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面积大于100m。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m。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
体。
6.4室内装修
6·4·1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4·2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ra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
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门窗、墙壁、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7空气调节
7.1一般规定
7.1.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7.1.2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负荷计算
7.2.1电子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3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人体散热;
5照明装置散热;
6新风负荷;
7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7.2.3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体散湿;
2新风负荷。
7.3气流组织
7.3.1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选用。
7.3.1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气流组织形式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
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2.带扩散板风口;
3.孔板;4.百叶风口;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
回风口
1.格栅风口;2.百叶风口;3.网板风口;4.其他风口
送回风温差
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
7.3.2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
7.3.3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4系统设计
7.4.1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设置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7.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
7.4.5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需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7.4.6空调系统的噪声值超过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7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于S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7.4.8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1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置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
7.4.10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
7.4.12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安装在主机房内。
7.4.13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大型机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7.5设备选择
7.5.1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7.5.2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7.5.3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4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

7.5.5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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