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就我省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附件《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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