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文件 软考办[2005]1号
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日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分别受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2005年3月3日再次签署了《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在2002年签署的互认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互认。现就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中的有关事宜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
| 日本的考试级别 |
系统分析师 | 系统分析师 |
软件设计师 | 软件开发师 |
网络工程师 | 网络系统工程师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程序员 | 基本信息技术师 |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
四、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对日软件出口。
五、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改革,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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