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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来源:信管网 2015年07月17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知识点试题

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部件 a,作为生产甲公司产品的部件。乙公司已经取得部件 a 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该部件 a。甲公司的行为 (17)

(17)A. 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B. 不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C. 不侵害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侵害了乙公司的权利

D. 与丙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查看答案与解析:http://www.cnitpm.com/st/16.html

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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