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
《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9〕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5日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大力推进芙蓉人才计划,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现就特定人才群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以下意见。
一、开设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对依托我省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通过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台阶、学历等条件限制进行实时评价,采取个人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考核评议“直通车”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评价。
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优先使用空缺岗位,无空缺岗位的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
二、开展产业人才职称专场评审。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围绕我省湘绣、黑茶、陶瓷、烟花爆竹等地方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产业
人才评价需求,不定期组织开展某产业所涉专业职称的专场评审或城市群评审。地方特色产业经由当地有关部门认可,可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产业行业协会、当地人社部门等相关评审机构提出申请,为具有特殊技术技艺、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产业人才提供评价服务。
三、单列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评审根据当年申报参评情况,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注重考察评议其服务基层的年限、效果、累积工作业绩等。
在基层卫生、乡镇教育、农业林业等领域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评制度,定向评价结果在基层单位适用并兑现相关待遇。对“定评定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职数。
特别优秀的扎根基层(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青年博士,不受原有职称台阶和评审职数限制,可直接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单独申请评审职数并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所有系列(专业)常规评审一律将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应有1年或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临床、中医、口腔等专业医务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须任现职以来在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个月以上。
四、贯通技能人才职称评审路径。在生产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对应申报参评(参考)高、中、初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或取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或优胜奖,或取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五、完善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我省现有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对在创新实践、创新活动、创新事业中能力超群、业绩卓著、贡献突出、业内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在人才评价中坚持破除“四唯”,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倡导以“能力业绩”论英雄,不拘一格评价人才,不定期组建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直接评审相应系列相应层级职称。科技创新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参评高级(含正高级)职称。
六、设立青年博士后科研人员无限制参评通道。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创造性开展科学技术研发,较好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经考核合格出站的,不受原有职称台阶限制,事业单位无空缺职数的,可单独申请评审职数,直接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实行援派人才倾斜评审。援派期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集中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符合晋升条件的,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选择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派出单位应予支持。申报参评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委托手续。选择在省内参加评审晋升高一层级职称的,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业务能力测试(考试)、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短期援派(6-12个月)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或其他援外项目建设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比照享受援派人才政策在省内申报参评。
八、畅通党政机关(部队转业)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比照参评渠道。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九、认可取得部分职业资格的人才具备相应职称。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在有关领域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人才,可不再参加同一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直接认可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相关规定且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条件的,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直接申报参评。
十、简化优化参评流程。改进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简办理程序,申报简明易行好操作。取消无谓的证明,能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逐步实现网络申报评审和电子证书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才评价服务。
凡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专业),国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和规定。
附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可)表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可)表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认可职称及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文件依据 |
|
1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
人发〔2001〕86 号 |
|
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3〕39 号 |
|
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4〕13 号 |
|
4 |
执业药师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
国药监人〔2019〕12 号 |
|
5 |
护士执业资格 |
护师或护士 |
卫人发〔2001〕164 号卫生部、人社部令 2010 年第 74 号 |
|
6 |
执业医师资格 |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
卫人发〔2000〕462 号 |
|
7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务院令第 184 号 建设部令第 167 号 |
|
8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建设〔1997〕222 号 |
9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工程师 |
人发〔2003〕24 号 |
|
10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工程师 |
人发〔2003〕25 号 |
|
11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工程师 |
人发〔2003〕26 号 |
|
12 |
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航) |
工程师 |
人发〔2003〕27 号 |
|
13 |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
工程师 |
人发〔2002〕35 号 |
|
14 |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5〕58 号 |
|
15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5〕56 号 |
|
16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建房〔1995〕147 号 |
|
17 |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
经济师 |
人社部规〔2017〕7 号 |
|
18 |
造价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效用等同) 二级:助理工程师 |
建人〔2018〕67 号 |
|
19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效用等同) |
人社部规〔2017〕6 号 |
|
20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或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5〕64 号 |
|
21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
人社部发〔2015〕47 号 |
|
22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 (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效用等同) 初级:助理工程师 (原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效用等同) |
应急〔2019〕8 号 |
|
23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人发〔2002〕106 号 |
|
24 |
建造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人发〔2002〕111 号 |
|
25 |
注册验船师 |
A 级:工程师 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 级:助理工程师 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8 号 |
|
26 |
注册计量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市监计量〔2019〕197 号 |
|
27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51 号 |
|
28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
国人部发〔2006]71 号人社部发〔2008〕84 号 |
|
29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10 号 |
|
30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7〕14 号 |
|
3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2〕56 号 |
|
32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
人社部发〔2013〕101 号人社厅发〔2015〕55 号 |
|
33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5〕59 号 |
|
34 |
矿业权评估师 |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
人社部发〔2015〕65 号 |
|
35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人社部发〔2015〕66 号 |
|
36 |
税务师 |
经济师 |
人社部发〔2015〕90 号 |
|
37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 |
财会〔2000〕11 号 |
|
38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审计师 初级: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
审人发〔2003〕4 号 |
|
39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
国统字〔1995〕46 号 |
|
40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
人职发〔1993〕1 号 |
|
41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主治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医师〔(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药师(士)、技师(士)、护师(士) |
卫人发〔2000〕462 号卫人发〔2001〕164 号 |
|
42 |
翻译专业资格 |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
人发〔2003〕21 号 |
|
43 |
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湘人发〔2004〕74 号 |
|
44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 |
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
人发〔1997〕26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45 |
价格鉴证师 |
经济师 |
人发〔1999〕66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46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人发〔2000〕123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 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47 |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
人发〔2002〕70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 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48 |
物业管理师 |
经济师 |
国人部发〔2005〕95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49 |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国人部发〔2005〕71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50 |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国人部发〔2007〕63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
51 |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
国人部发〔2007〕116 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
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评价激励作用,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畅通申报渠道。凡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评职称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也可由所在地工商联、或所在行业协会学会、或由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推荐。
二、突出能力实绩导向。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着重考核评议其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及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标准规范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参与制定相关系列(专业)的评价标准。
三、不搞论文一刀切。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
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要求。任何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得以没有公开发表论文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
四、不作外语等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评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达到一定水平,具有相应证书在量化评审时可予以赋分或加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合格证办理渠道,区分不同情况,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学分制定不同核验要求。
五、降低学历门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六、放开台阶限制。相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未获得初级、中级职称,但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
晋升要求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考核推荐,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才正常申报年限超出2年、4年,直接申报参评(参考)中级、副高级职称。
七、放宽年龄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身体健康,个人自愿,申报参评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参评当年的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参评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八、拓展专业设置。相关系列在专业设置中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特点,结合新产业、新业态需要,在新增分支专业时须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使职称专业设置覆盖民营领域。民营企业有增设职称分支专业需求的,可按属地原则逐级呈报。
九、下放评审权限。符合条件的国家 级园区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需要申请相关系列(专业)、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审权。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拥有一定规模数量的专业技术骨干、技术实力较强、内部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注重人才队伍建设的大型民营企业或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申请组建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本单位相应职称。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专业),条件成熟的行业协会学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承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建立健全评价信用体系。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数据互通共享和校验核对。遵循“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负责推荐申报的单位(组织)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加大查处监管力度,对采取欺骗、造假或其他违纪违规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一律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协助造假的企业、单位、组织或个人,给予通报并列入违规失信“黑名单”。
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参照此件执行,民办学校、民办医卫机构暂不纳入此类范畴。凡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专业),国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和规定。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信管网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信管网致力于为广大信管从业人员、爱好者、大学生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课程和服务,解决其考试证书、技能提升和就业的需求。
信管网软考课程由信管网依托10年专业软考教研倾力打造,官方教材参编作者和资深讲师坐镇,通过深研历年考试出题规律与考试大纲,深挖核心知识与高频考点,为学员考试保驾护航。面授、直播&录播,多种班型灵活学习,满足不同学员考证需求,降低课程学习难度,使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发表评论 查看完整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