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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认证(初审类) ①受理 ②初审审核 ③初审审定 ④上报审批 ⑤告知
来源:信管网 2012年12月20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2012]6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2份。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3、申报表相关附件2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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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2012]6号)
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4、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 
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9、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0、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2、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4、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2名; 
1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2012]6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认证机构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批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将本项申请不予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审批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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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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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报备案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资质办主任提出审定同意意见后,即时将本单位审批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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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告知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告知事宜,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申办人,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办事结果。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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