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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3]
来源:信管网 2014年08月19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6.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6.1.2条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A、B、C三级(见表6.1.2)。
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项目
等级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2
±5
+7    -13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2
±0.5
±1
电压波形畸变率(%)
3-5
5-8
8-10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0-4
4-200
200-1,500
6.1.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6.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6.1.5条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6.1.6条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6.1.7条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6.1.8条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6.1.9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6.1.10条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6.1.11条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6.1.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6.1.13条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6.1.14条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6.1.15条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6.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6.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6.2.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6.2.3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
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有轻微眩光
第一类辅助房间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6.2.4条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ι<20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炽灯
ι>500
Ⅱ、Ⅲ
20°
6.2.5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6.2.6条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6.2.7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6.2.8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6.2.9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6.2.10条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6.2.11条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6.3.1条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6.3.2条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6.3.3条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
6.3.4条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6.3.5条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6.3.6条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
6.3.7条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6.4.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6.4.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6.4.3条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6.4.4条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6.4.5条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6.4.6条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条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
7.1.2条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装。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7.1.3条主机房内如设有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7.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7.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根据设备、空调、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循环和直流给水系统。
7.2.2条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蚀、防腐、防垢及杀菌措施。
7.2.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暗敷的给水管道宜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宜用焊接。
7.2.4条循环冷却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镀锌钢管。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条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8.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条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8.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8.1.5条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8.2.1条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8.2.2条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8.2.3条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节 安全措施
8.3.1条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8.3.2条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8.3.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8.3.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8.3.5条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8.3.6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电子计算机机房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及第三类辅助房间的总称
 
主机房
计算机主机、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磁盘机、磁带机、软盘输入机、激光打印机、宽行打印机、绘图机、通信控制器、监视器等)的安装场地
 
基本工作间
用于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处所。其中包括:终端室、数据录入室、通信机室、已记录磁介质库、已记录纸介质库等
 
第一类辅助房间
直接为计算机硬件维修、软件研究服务的处所。其中包括:硬件维修室、软件分析修改室、仪器仪表室、备件库、随机资料室、未记录磁介质库、示记录纸介质库、硬件人员办公室、软件人员办公室、上机准备室和外来用户工作室等
 
第二类辅助房间
为保证电子计算机机房达到各项工艺环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专业技术用房。其中包括: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空调器室、灭火器材室和安全保卫控制室等
 
第三类辅助房间
用于生活、卫生等目的的辅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缓冲间和盥洗室等。
 
表态条件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计算机系统已安装,室内没有生产人员的情况
 
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均在正常运行,而计算机系统不工作的状态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要求(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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