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招标文件的投标者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本,投标者必须确保投资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者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导致废标的风 险。
4.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者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者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能够大大降低基本费用,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 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 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擅自改动。
2. 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门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建工程和一般 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 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的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 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泛发行的著 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 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评标指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者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 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于国家 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 在场。
3. 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 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和部门机电产品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1. 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者、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b)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者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证银行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的。
2. 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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