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人社局发布《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针对全职新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软考作为由工信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软考实行“以考代评”政策,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职称资格考试。获得软考等级证书等同于获得对应职称,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作为高级资格,对应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补贴申领要求,可以申领相应补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2023年7月6日)实施,有效期3年。
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注:以下为细则重要内容节选,完整细则请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进行查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佛山市用人单位”包括: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实验室;
(三)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佛山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包括:
(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
(二)博士后;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四)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五)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六)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第九条 全职新引进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国内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且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四)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佛山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第十条 全职在职人才申请本实施细则规定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奖项、荣誉等成长证明材料须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获得,且奖项、荣誉等申请时的依托或推荐单位应为佛山市用人单位;
(四)在佛山市工作期间,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五)申请成长奖励或工作经费前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
第十一条 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在佛山市全职工作:
(一)在佛山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零的;
(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四)项人才在佛山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额为零的;
(三)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佛山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的;
(五)其他经审核部门研究后判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是指申请扶持的人才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未正常经营”是指企业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企业不具备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
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正常经营的,参照全职新引进人才或全职在职人才进行管理。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十三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给予2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75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三类领军人才,给予75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225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四类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别按30%、20%、20%、15%、15%比例分5年发放。
第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最高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网签合同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为网签合同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在国(境)外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7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
第十九条 全职在职人才在佛山市工作期间成长为各层次领军人才的,经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一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25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750万元工作经费;
(二)二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10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300万元工作经费;
(三)三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75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225万元工作经费;
(四)四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5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150万元工作经费。
人才参加评审时的用人单位与成长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工作经费;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调离成长单位的,不再发放工作经费。
已享受佛山市各级相关扶持(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等)的人才,给予差额扶持。差额部分个人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5%:75%分配。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0%比例分5年发放。
工作经费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技术创新和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费支出、对应成长人才主导的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耗材采购、委托测试、举办学术会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或补贴。每期工作经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工作经费结余,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附件:国家各系列职称等级名称一览表
原文地址:https://www.foshan.gov.cn/gfxwj/sbmgfxwj/fssrlzyhshbzj/content/post_5889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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