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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经开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可申领10万元补贴

根据甘肃政府服务平台发布的《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暂行办法》得知,甘肃酒泉经开区针对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给予购房补助与生活补助:

◆ 购房补助:在肃州区无住房且新购住房的,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 生活补助:5年内由财政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对于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

软考作为由工信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软考实行“以考代评”政策,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职称资格考试。获得软考等级证书等同于获得对应职称,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作为高级资格,对应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补贴申领要求,可以申领相应补贴。

以下是完整文件内容:

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时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安排部署,持续增强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激发园区企业引才育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效破解制约发展的人才短板问题,为推进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及所属国有企业引进培养的,从事生产服务、管理运营、创新研发等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社会认同原则;经济发展需要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一)由酒泉市委组织部、酒泉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的急需紧缺人才引进;

(二)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组织的社会招聘或总部委派调任;

(三)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引进。

第二章 标准范围

第五条 引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身体健康。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级职称人才。具有风电、光伏、光热、储能、氢能、智慧电网装备、高端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或较强引领带动能力。(不属于以上领域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高学历人才。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和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高技能人才。在风电、光伏、光热、储能、氢能、智慧电网装备、高端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特长的高级技师或特级技师,专业符合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

(四)经营管理人才。担任过“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民营五百强”企业、国内A股上市公司集团副总经理或区域总经理以上职务一年以上,且离职后在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科技研发人才。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从事过学术研究并取得酒泉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的技术人员。

(六)创新创业人才。个人(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可转化的科研项目,在园区内实现成果转化且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每年对信息库内容进行更新。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经济发展部、招商合作二部、财政金融部配合实施。

1.引进至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以企业为单位,提供学历、专业职称、科技成果、企业中高级管理工作证明、社保缴费凭证等印证资料,符合条件的纳入信息库。

2.引进至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的高层次人才,由个人提供学历、专业职称等印证资料,符合条件的纳入信息库。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信息库或及时剔除出信息库。

(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在职人员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五)被原单位、原企业开除、辞退的;

(六)与园区企业签订合同但实际不在园区工作的;

(七)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应纳入信息库的情形。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担、谁受益”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鼓励各类用人企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引进人才提供各项待遇。

第八条 引进到企业(含国有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的用人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住房保障。在肃州区无住房的,由所在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5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100m2以内),5年之后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收取租金,因辞职或调离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公寓予以收回。在人才公寓不足时,可为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补助5年。

(二)购房补助。在肃州区无住房且新购住房的,按照以下标准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级技师50万元;“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20万元;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0万元。鼓励用人企业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追加给予购房补助。在所在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按照比例退还购房补助。(退还比例=(60-实际工作月数)/60*100%)

(三)生活补助。5年内由财政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对于正高级职称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特级技师,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副高级职称人员、“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助。

(四)家属就学就业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全市范围内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所在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协调按就近或自愿原则安排就读。配偶愿意到酒泉市工作生活的,按照对口原工作性质,按程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安置。

(五)就医保障。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积极协助办理高层次人才就医服务保障卡。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活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医生服务。

第九条 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酒泉市领军人才选拔,选拔为领军人才后,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评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优秀专家等。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根据高层次人才政治表现,优先推荐参选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优先评优树模,优先提拔使用,优先评聘职称。

第四章 创新激励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以下创新激励政策:

(一)当年新认定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含部委)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凡园区内企业或个人(团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国家卓越工程师”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同一创新成果就高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有效转化的(不含技改项目),产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被评定为“大国工匠”“陇原工匠”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凡在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省、市财政补助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一)对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不改变其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聘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智力服务等柔性方式进行引进。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专家团队,帮助企业攻克难题同时列入酒泉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验收通过的,企业支付专家或团队薪酬50万元以上的,按照薪酬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至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参照酒泉市委办 市政府办印发的《酒泉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修订)》(酒办发〔2019〕133号)和《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酒办发〔2022〕93号)条款执行,不再单独制定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对全国统招且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类补助、奖励和配套经费的发放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由企业据实申报,经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发放。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放的各类补助、奖励和配套经费,经查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有权依法追回。

第十九条 如发生本办法未列明的有关高层次人才相关补助、奖励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zwfw.gansu.gov.cn/jiuquan/tsfw/qyrzyqzq/zczx/zc/art/2024/art_429999f231474445953507a1f2abf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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