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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中的项目计划编制案例
来源:信管网 2011年04月16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某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额约500万元,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建设和业务办公应用系统开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的承建单位是A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A公司可以将机房工程这样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子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B,B公司将子工程转手给了C公司。
    在随后的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A公司提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质量较差,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此外,机房工程装修不符合要求,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项目经理小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对于第二个问题拒绝了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理由是机房工程由B公司承建,且B公司经过了建设方的认可,要求追究B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自己公司的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小丁把任务分派给程序员老张进行修改,此时,系统设计工作已经在进行中,程序员老张独自修改了已进入基线的程序,小丁默许了他的操作。老张在修改了需求规格说明书以后采用邮件通知了系统设计人员。
    【问题1】描述小丁在处理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二是否正确?如果你作为项目经理,该如何处理?
【问题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程序员老张独自修改了已进入基线的程序,小丁默许了他的操作。请分析小丁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如果你是项目经理,你将如何处理上述的事情。   
参考答案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A公司将子项工程分包给B,B又将其分包给C,显然违背了招投标法的这一条款。根据条款中的内容:“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显然要承担责任,同时B公司也负连带责任。
    【问题2】 本题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发生的变更,程序员小张擅自修改了已进入基线的程序,作为项目经理的小丁不应该默许他的操作,且修改后的东西没有经过评审。
    项目中缺乏变更控制的体系,需要建立变更控制流程,确保项目中所做的  变更保持一致,并将产品的状态、对其所做的变更,以及这些变更对成本和时间表的影响通知给有关的项目干系人,以便于资源的协调。同时,项目团队所有成员要清楚变更程序的步骤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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