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管网
>
进行面向对象设计时,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这属于( )设计原则。
> 网友跟帖
进行面向对象设计时,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这属于( )设计原则。
[查看全文]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
信管网网友
个人观点,不代表信管网观点
[发表评论]
网友最新跟帖
评论共
0
条
[发表评论]
信管网cnitpm606493299***:
[回复]
解释参考:https://www.cnblogs.com/weiguangyi/p/5234006.html
信管网cnitpm600843914***:
[回复]
a
共有:0条记录,每页20条,当前第1/0页,
首页
上一页
|
下一页
尾页
发表评论
内容不能为空!
请输入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