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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规定,将电子信息机房划分为(28)。(28[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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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机房分级  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  3.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3.2 性能要求  3.2.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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