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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参加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集成项目的投标,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乙公司决定将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次要项目(约占总金额的2.5%)作为可选项目,没有计算到投标总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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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条文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通常,要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里面有条款需要成套提供,招标文件的次要项目也要无偏离。选d,乙公司免费完成,若追加经费后乙公司完成则有失公允,因为乙中标可能就因为这2.5%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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