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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技能补贴: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来源:信管网 2020年12月09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21号)

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促进参保人员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技能就业能力,现将《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是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省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激励参保人员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增强用人单位稳增长的核心动力,全力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优化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程序,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强化信息共享,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得要求申领人再提供其他证明手续。要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要尽快将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严格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建立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工作机制,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

四、广泛宣传,推动政策尽快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要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要运用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客户端等形式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程序,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确保政策效果。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doc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功能,支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其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人员,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业务。

第二章 补贴申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后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提供转出地为其出具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相关材料。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技能人员培训需求,在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中,自行确定不超过10个职业(工种)做为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应紧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建设需要,以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产钢铁、林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以及节能环保、“互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领域的职业(工种)为主。确定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可根据本地实际每年实行动态调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取得列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注明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

第四章 审核及补贴发放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中的“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查询平台”(http://www.hl.lss.gov.cn/hljszyjd/

cxptSearch.jsp)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当场告知申领人。各市(地)、行业、省直管县级市经办机构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申请补贴等级核定补贴标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应按月提报用款申请,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款申请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技能提升补贴应于批准申领的次月拨付至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按规定调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经办技能提升补贴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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