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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中的固定总价合同实例
来源:信管网 2020年09月19日 【所有评论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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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段时间曾参加过一个协调会,多位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的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遭遇原材料大幅上涨,承包方们纷纷要求就合同价款进行“调差”,本人代表建设单位就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当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原材料大幅上涨,若继续履行原合同价款,承包方的利润空间将会被原材料上涨的事实大大压缩,甚至亏本。那么,当遭遇原材料大涨时,承包方能否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变更合同价款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关于总价合同的解释和相关规定可以得出,除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般是不调整的。

相关案例:2018川06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主张变更案涉施工合同内容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承包方所报合同总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合同期间的物价波动、通货膨胀、气候条件变化、政策法规变化风险、清单漏项、工程量误差等所有费用。只有因“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才允许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本案中上诉人仅是施工了前期准备的一些工作,未涉及有设计变更内容。第二,虽然目前部分主材价格较签订合同时有一定上涨,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尚未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即申请调整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且工程工期长达900天,在整个施工期间价格是否一直上涨还是会有下降尚未可知,上诉人在施工仅几个月后就提起诉讼主张变更合同内容,亦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签订后主要材料价格的上涨属于上诉人自身经营产生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上诉人主张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建议在合同明确约定一些可以进行“调差”的事项,比如:超出合同风险范围时可以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时不调整,超过10%进行调整等,防范有关经营风险。

信管网考友: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写很清楚,除非是工作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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