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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考作弊案:判了!有期徒刑、罚款、禁止从事考试招生、培训、组织考试

上次小编发布过一则关于2023年上半年软考作弊案件的信息——《作弊案开庭!叶某、李某等13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6月12日发布的《13人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可以得知,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

以下是通知原文:

13人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

近年来,受利益的驱动以及科技的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少数培训机构为牟利,以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向考生提供所谓的服务,诱使考生作弊犯罪,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影响了公平和对人才的选拔。近日,西陵法院对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人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相互伙同,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一级建造师考试等法律规定的考试中采取考前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考中偷拍试题并通过作弊器材传输答案等方式组织考试作弊,上述人员非法获利总计300余万元。

2023年5月底,孙某以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预订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网络工程师答案。后被告人叶某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广东汕头考点获取了该场考试的答案,并在考前发送给李某,李某转发给孙某后,孙某将获取的答案通过QQ群发送给作弊考生,用于广东云浮和湖北武汉两个考点的考生进行作弊。李某分给叶某1.5万元报酬。经统计,至少有148名考生利用上述答案在本次考试中作弊。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李某等13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叶某、李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叶某等11人或多次组织作弊或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属情节严重。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王某某、叶某等9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招生、培训、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禁止张某某等4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从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招生、培训、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为了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能力,不仅关乎个人职业前途,对于保障行业规范、执业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试题和答案的流转路径厘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定罪量刑,全链条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

法官在此提醒,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应通过个人努力实现人生梦想,作弊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留下人生污点得不偿失,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无法挽回。

原文链接:

http://xlqfyw.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1fa0ebd5-a111-4357-a397-df8132cbad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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