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管网hack***: [回复] 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依照前条,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也规定,在相关情况下,买方从货物交付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违反合同时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信管网浙江省联***: [回复] 有的项目不聘用监理……你丫的找毛监理
信管网浙江省联***: [回复] 我觉得是d,先是双方协调,再到监理调解,然后到政府建设主管理调解,再到仲裁委员会,最后诉讼.
信管网浙江省联***: [回复] 我觉得是d,先是监理调解,然后到政府建设主管理调解,再到仲裁委员会,最后诉讼.
信管网dong***: [回复]
dong555的原帖: 2014-11-11 11:43:13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这条款大家觉得怎么判断,采购方要求供货方延迟交付,这个算不算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这样的话b是对的 所以觉得答案应该是c
信管网dong***: [回复]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这条款大家觉得怎么判断,采购方要求供货方延迟交付,这个算不算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这样的话b是对的
信管网天津市联***: [回复] 我也选c,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呀。
信管网jh***: [回复] 我答的是c
信管网浙江省联***: [回复] 我觉得c吧,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对于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是不对的吧
b是由于采购方不具备接收条件,所以导致后面的价格涨价,供货方要求价格调整是合理的
信管网浙江省丽水市联通ADS***: [回复] 晕,我答的是c,为什么是b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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